企业转让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摘要:企业转让后原有债务的承担企业转让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形式,目前尚处于初试阶段,但已被广泛运用于中小型企业,在实践中有许多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矛盾。企业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或主管部门,委托审计评估部门对企业的负债情况和资产现值进行审计、评估并计算出净价后,结合企业的现状、发展潜力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提出一定的售价,再经过竞价或拍卖等形式后确定受让者,由受让者向转让方支付与企业净值相对应的价款而取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转让的实质是企业买卖。正确确定债务承担的主体,是处理企业转让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国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企业法人在其产权发生改变时,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登记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是衡量企业法人是否变更的关键。同时,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并以其具体资产承担债务。受让方接收了原企业的财产,是对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承继,故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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