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车扣证法律依据
摘要:一、扣车理由与还车时间(一)扣车理由: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二)还车时间:1.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驾驶证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检验鉴定一般为二十日,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延长后总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二、扣证原因与还证时间(一)扣证原因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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