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的法律责任
摘要:“职业放贷”的法律责任签个条一“职业放贷”的民事责任(一)新规明确规定凡有“职业放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职业放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则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规定,具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一律无效。(二)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凡有“职业放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的具体原因,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何衔接,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我们理解,认定“职业放贷”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主要包括: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系合同效力的核心条款,亦是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最常引用的法条,位居所有法条引用率高位。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述五项中,第(四)项、第(五)项系作为相关无效理由的两类主要情形。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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