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摘要: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5-30生效日期:2012-05-30发布部门: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城市排水应当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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