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列报新旧准则对比
摘要:金融工具列报新旧准则对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6月20日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对应的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新旧准则对比如下(注: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新准则(财会[2014]23号)旧准则(财会[200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第二条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第三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资》、《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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