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摘要:二、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任用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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