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制度
摘要: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颁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附件:第一节美税收制度[1]美国现行税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法体系之一。美国税收管辖权分属联邦政府、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及各县市。所有美国公民、在美国从事经营和投资业务的外国个人和企业都受美国税法的约束。一个公司税赋情况根据该公司经营活动及其所在地而定。美商务部“选择美国”办公室建议在美投资外国企业就税收问题聘请专业税务公司,一些美国律师事务所建议,作为概括了解美国税务体系,可参考美国毕马威公司编写的《投资美国中国公司指南》[2]、美国德勤公司编写的《国际税务及商业指南》[3]。一、美现行税收制度[4]美国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美国税收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一)联邦政府主要征收联邦所得税、财产税及赠与税。联邦政府的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约占1/3,社会保险税约占1/3、公司所得税约占1/6,其他税收包括遗产税、关税等。(二)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征收州所得税、特许规费、消费税、使用税及财产税等。二、分税制管理体系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税收管辖不同,对于应税所得的定义和所得的分配也不同。美国的所得税制兼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就美国来源所得(USSourceofIncome)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非居民之外国人(Non-ResidentAlien)应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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