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摘要: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经营管理部:A、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B、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C、应随时了解掌握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酒店签约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2)保卫部:A、应把租赁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纳入酒店管理体系。B、要帮助租赁方制定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C、要对租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消防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D、要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酒店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3)租赁方:A、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B、承租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工作。C、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酒店审核同意、批准。D、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酒店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E、承租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F、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酒店保卫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8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8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本文档由 匿名用户 于 2019-07-10 23:57:0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