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教手续
摘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三、受理机关:省人事厅(省外国专家局)委托受理机关: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四、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包括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其他单位暂不实施。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包括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外籍教练、外籍乐队成员等。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3个月以上,向对方支付工作或劳动报酬的均须资格认可。五、申请条件: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外国专家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基本证明。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1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高等院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凡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或分院(校),均须单独申办资格认可。六、申报材料:(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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