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摘要: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李璇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在行使过程中,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严重者会危害社会,并形成犯罪。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犯罪行为已经开始或者说正在进行、继续当中,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或其财产上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由民下四个特征的构成: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是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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