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摘要:邮寄送达的利弊分析及对策作者:王哲陈刚发布时间:2011-11-1715:01:22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③]第七章第二节用了八个条文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六种法定形式可以划分为两类:强制送达和自愿送达。强制送达无须受送达人同意接受,只须将诉讼文书送到指定的个人或处所,或将内容公开告知就有送达的效力。自愿送达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同意接受行为才能构成合法的送达。强制送达只有两种方式,即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他均属于自愿送达。可见,邮寄送达是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一、邮寄送达的利与弊邮寄送达在提高送达效率、缓解办案经费人手不足、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等方面均有明显优势,是广泛采用的送达方式。法院通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以案件当事人为收件人,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诉讼文书,并将收件人签字的邮件回执作为有效送达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常常出现邮件因受送达人“拒收”被退回的情况,一些法院的做法是将之视为已经向受送达人有效送达。笔者认为不妥。理由如下:1、从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直接送达方式,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同时还赋予“代收”合法送达的效力。第79条规定了留置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第80条则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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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全力提升诉讼服务质量。 上海某汽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将一面写有“认真敬业、耐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了立案一庭法官助理xx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