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第2条为统一铁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机车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第3条铁路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铁路运输管理所需要的机车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监督、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消耗情况,为日常运输生产指挥、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第4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以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第5条根据机车统计任务的需要,机车统计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机务段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其主要职能是:㈠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㈡负责机车统计工作的统计调查、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㈢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进行统计分析,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机车统计工作。㈣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源点质量。㈤负责管理机车统计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机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第6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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