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处理办法
摘要: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本文所提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1.每月由出口不予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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