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女轻男”?
摘要:刑法“重女轻男”?去年八月,广州民政官员李军猥亵三名男童案引起广泛关注,目前李军已经以“强制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律师称最多被判5年有期徒刑。在这起案件中,李军被定为“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这是因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很显然,强奸犯罪的受害者只能为女性,致使此案不适用此条。而刑法第237条则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只能适用该条,按“强制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那么,假如本案受害人并非儿童,李军将完全逃脱法律制裁。因为无法可依所以无罪可判。早在2010年,北京就发生一起保安李某强奸一名18岁男性同事致其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定李某“故意伤害罪”,因为李某的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故意伤害的程度。反言之,如果李某对该男同事的性侵行为并未达到轻伤程度,同样,无罪可判。事实上,近年来同性间的性侵犯罪、女性性侵犯男性案件频频发生,却由于立法不足致无法追究。甚至有人发现这一法律盲点后,公开叫嚣,“强奸无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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