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
摘要:法规标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主要内容制定机构:澳大利亚联邦、奥地利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芬兰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格鲁吉亚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主要内容(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西、柬埔寨、文莱、中国、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冰岛、印度、印尼、伊朗、意大利、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吉尔吉斯斯坦、老挝、卢森堡、马尔代夫、马耳他、蒙古、缅甸、尼泊尔、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葡萄牙、卡塔尔、俄罗斯、沙特、新加坡、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耳其、阿联酋、英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一、宗旨(一)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二、成员资格亚投行成员资格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开放。不享有主权或无法对自身国际关系行为负责的申请方,应由对其国际关系行为负责的银行成员同意或代其向银行提出加入申请。三、股本亚投行的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分为100万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10万美元。初始法定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实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200亿美元,待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800亿美元。域内外成员出资比例为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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