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摘要:附件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储存、销售和召回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和预定功效的化妆品。第四条【诚信要求】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活动,诚信自律,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组织机构】企业应当建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质量部门】企业质量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七条【人员配备】企业应当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及履行职责能力,鼓励员工报告其工作中发现的不合规或者不规范情况。第八条【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确保企业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第九条【质量安全负责人】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和法规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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