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者履职尽责和风险规避
摘要:安全管理者履职尽责和风险规避HSE同仁们经常为了责任而争辩不已,包括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尤其是当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被判刑,企业安全员被判刑这两种情况出现的时候,紧张情绪满天飞,骂政府者有之、骂法院者有之、骂安法者有之、骂安全员傻者有之、骂政府安监执法检查人员活该者有之;把国外类似的案例拿出来说事者有之、话里话外间说国外的理念实践先进者有之……不一而足这里要说的是当大家纠结于顶层设计的对错有无的时候请不要忘记,法律是钢性的是必须执行的虽然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但是不可否认,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的重要岗位之一,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关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刑法》的推动修订,2020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身上的担子更重了!那么问题来了,大家最关心的莫不是哪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来看看今年的刑法(草案)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0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0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0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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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匿名用户 于 2020-12-06 09:36:2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