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目录2019
摘要:特种设备目录20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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