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摘要:第一章:總則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與解釋第一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前項第二款所稱特定疾病,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條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第四條本法所稱食品器具,係指生產或運銷過程中,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第五條本法所稱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係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第六條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物質。第七條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第八條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第九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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