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报销发票的通知
摘要:关于规范报销发票的通知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增强公司员工发票管理意识,减少在发票管理上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通知。第一条发票管理1.工程结算、项目周转金、物资采购、日常费用及借款等支付款项,能够取得发票的业务,必须取得发票。发票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2.从外单位取得发票,必须核对如下基本内容:(1)发票上付款单位全称必须填写公司全称。不得空白或简写。以实名制开具的发票(如火车票等)除外(2)发票上须写明开具发票的日期。(3)发票上须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4)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3.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原则上不予付款。4.若一张发票开具多项物品合计金额,未在发票上列明各项物品名称的,必须附有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详细物品清单。5.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6.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7.过期,缺损的发票不得报账。8.白条,收据不得报账。9.工程结算无发票,不予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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