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自治章程
摘要:吉利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三大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委会是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第三条、本村委会实施管理村务和活动必须在上级党委、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四条、本村委会现设主任1名,委员2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经济管理、规划建设和农业生产七个工作委员会,10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第八条、为方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和党支委组成;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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