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权保障机制的演进
摘要:英国人权保障机制的演进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英国人权保障机制的演进,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在1997-1998年的议会辩论中,将《欧洲人权公约》(下简称《公约》)纳人到英国的国内法仅仅是第一步。从这一点看,适时地对《人权法》进行修改也是其长久立法规划的一部分,出现对新的权利法案的争论也是可以理解的。从对英国价值的强调上看,英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其长久的历史积淀可能确实造就了一些英国所独有的价值,但《公约》的目的在于为欧洲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提供一个最低的尺度,并且为成员国留出自由裁判空间,一方面保障欧洲范围内的人可以享有最低限的人权保护,另一方面也促进成员国在最低限度的水平上依据各国不同的情况给权利以更多的保护;对英国本土价值的强调对于加强公众参与、促进国家团结统一可能确实有益,但这一目的完全可以在自由裁量余地之内实现。进一步看,自由裁判余地原则也间接地尊重了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英国议会只要为公约权利提供最低限的保护,欧洲人权法院便无由对其提出苛责。通过一部新的权利法案来吸收更多的权利也可以从自由判断余地原则角度来理解。《公约》为成员国所提供的是人权保护的一个最低标准,并且《公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公约》及其议定书在内容上主要包含的是公民政治权利,仅有受教育权等极少数权利可归类为经济社会权利,因此作为成员国的英国完全可以越过《公约》而通过国内法给予这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人权保护,并且可以考虑将第三代权利也纳人到新的权利法案之中。这也就是使新的权利法案能够为更多的权利提供更多的保护(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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