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修改
摘要:大唐淮北虎山工程烟气脱硫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审批:批准: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前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确保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项目2×660MW机组建筑安装工程烟气脱硫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严格按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对涉及人员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使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满足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本细则由项目部负责起草、解释,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1范围本策划规定了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项目2×660MW机组建筑安装工程脱硫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与实施要求,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商及各分包商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2.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2.3《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2.4《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2部分:锅炉2.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2.6《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7部分:焊接2.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1~5161.17—20022.9《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2.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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