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进琼办法
摘要: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海南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第四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的,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第六条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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