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摘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及后勤服务工作、促进我校教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及比例1.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每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评选范围是一学年来在教育教学及后勤服务岗位上敬业爱岗、辛勤耕耘,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 2.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二、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①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② 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团结同志、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和带头作用。③ 学年(当年1月和7月)量化考核综合成绩靠前。2.对具备基本条件且做出如下突出贡献之一者,应优先予以推荐:①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② 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水平高,德高望重,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深受学生爱戴的教师。③ 长期从事服务育人工作,工作任务重,服务态度好,成绩突出,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予推荐:① 教学成绩位于年级组三、四名或教育局抽考成绩位于城区学校三、四名者。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③ 有偿家教被举报调查属实者。④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在岗位变动时向学校提条件、无理取闹者。⑤ 因个人失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者。⑥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⑦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追究者。⑧ 调入本校工作不满一周年者。⑨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周或有旷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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