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关于“外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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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背景介绍“外嫁女”曾丽频2015年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嫁到别村,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娘家村委会以“不符合传统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曾丽频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村民委员会曾家村民小组将组上的耕地重新调整分配,原告的户口落户在该村,但未分得耕地,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曾丽频的起诉不符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丽频的起诉。上诉人施钧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此规定,集体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后,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被上诉人和第三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的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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