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中文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尽管不少国家在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仍有争议,但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陪审制度以其蕴含的民主公正价值仍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存在,充分说明陪审制度确有存在的价值。因此,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态度不是废除而是如何完善和改进。特别是2004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更加表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心,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决定》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详细,同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多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仍出现了诸多问题。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6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从该6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管理和培训情况、经费保障状况等可以看出,从陪审员的选用、参与审理案件、参与开庭和合议方面,人民陪审员基本上全程参与审判活动情况,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定的认知。当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不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管理与培训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相关补助与待遇难以落实、人民陪审员任期规定不合理、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均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应当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依据,在修订宪法时,可以考虑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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