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
摘要: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国务院国发[1986]90号1986年9月15日]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本用的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局认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一[1996]年182号1996年7月30日](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项目(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四、关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税收优惠问题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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