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摘要:非全日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目录简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领工资、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权?简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领工资、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权?简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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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金廉侃< 原先“主体界定”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使大量的“非法用工主体”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笔者试通过对劳动关系性质的分析,对这类“非法用工主体”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从属性、社会性
一、问题的提出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五类主体被纳入其调整范围,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