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救援设施
摘要:灭火救援设施1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m和10m。5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6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7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8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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