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
摘要: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以七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代表的招投标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从而剥夺了本该属于招标人的定标权。笔者在《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已详细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一、为什么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为了确保“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自己的意中人,招标人在招标的全过程中就要为自己的意中人能够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而努力。这些努力包括:1.在前期咨询、调研考察、技术交流和商务洽谈等环节中确定意中人——虚拟中标候选人。2.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办法的制订,均以“虚拟中标候选人”为目标,确保“虚拟中标候选人”能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在评标时,如果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评标办法不能达到目的,招标人就会采取其它努力方式以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在所谓的“反腐和公平公正”的大旗下,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以及定标的权利都被招投标行政法规所剥夺!由于招标人的上述权利都被剥夺,招标人在招标启动前就确定“虚拟中标人”,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为此而努力是在情理之中的。由此而导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可以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是对招投标行政法规的一种惩罚,是招标人的一种维权行为,是招标人的无奈之举!二、剥夺招标人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导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并施行10年之际,人们可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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