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
摘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15〕7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经学校同意,特制定并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际交流处2015二〇一五年6六月8八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证协议审批与签署流程的有序规范,提高学校国际化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与外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机构,为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备忘录、学生或教师交流协议、科研合作协议以及共建联合实验室等书面约定,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包括校级和学院(部)两级。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为签约主体的校级合作协议,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以学院或部门为签约主体的院级合作协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但签署之前必须经学校依法授权之。第五条第六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署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学校在签署海外合作协议之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第七条第八条学校签署框架性海外合作协议(备忘录)的,应当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涉及具有具体合作内容的具体合作协议,应由相应单位与海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文本。第九条第六条签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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