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摘要: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第壱条为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第弐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壱)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第四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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