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摘要:【法规名称】安全使用石棉公约【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86-06-24【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安全使用石棉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6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1964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并于1960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1984年公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兹于1986年6月24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6年石棉公约。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3.主管机关在决定排除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时,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第二条本公约中:(a)“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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