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摘要:辩护词审判员:四川GZ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我担任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王某某陈述及查阅的本案相关卷宗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据查阅了解的相关案卷材料及王某某关于本案的客观陈述与自愿认罪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二、王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情节,应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017年8月26日15时27分许,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救治受害人,垫付10000元医疗费用,并自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交代事故发生情况。以上客观事实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王某某属于犯罪自首并于减轻或免除处罚。三、王某某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王某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王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其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王某某此次犯罪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相关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王某某从自首主动到案后,一直如实客观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有明确和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相关规定,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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