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摘要: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1、国税函〔2008〕265号: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贵公司若只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不能申请退税,不是视同内销处理。2、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A+B)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A(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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