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诉讼法
摘要:法国行政诉讼法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①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以后,产生了行政诉讼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和职能重大的一个部门法,在漫长的200年之间,它一共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被世人称为“法国行政诉讼法的三次革命”。第一次重大改革始于1799年,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设立以来,逐步演变、改进,直到1872年5月24日颁布了法律以后,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第二次重大改革在1953年,1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根本和结构性的改革。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留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1963年12月3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第三次重大改革则为我国学者鲜知,它是在1988年1月1日公布,1989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法国国会在1987年12月31日通过了设立在上诉行政法院之87-1127号法律,它在地方行政法院之上设立了一级行政法院,它的全称为,上诉行政法院,它的设立实际上也是在法国行政审判机关中重新进行管辖权分配。从该法生效之日起,上诉行政法院就变成了法国行政审判机关的一个新的审级它专司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这三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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