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化妆品检测
摘要: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第二章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壱)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弐)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参)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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