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办事处管理办法
摘要: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办事处管理办法(草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县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株洲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办事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县办事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三条各县办事处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成立。第四条各办事处是团结、联系从事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平台,为推动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二、成立办事处程序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行业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理事会申请成立办事处。办事处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其行业代表性。第六条办事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办事处负责人,由各县会员推举并投票选举产生。办事处负责人由会员单位兼职担任,主持办事处日常工作。第七条成立办事处的申请报告连同相关资料由发起人报送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三、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办事处成员出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协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办事处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第十条办事处须积极在本行业内发展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办事处必须每年以办事处的名义定期开展活动。办事处发展的会员为协会会员,报秘书处备案,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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