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摘要: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五)协调和处理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划及审核;(七)负责对散装水泥行业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有关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进行设计审查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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