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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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刑罚论也是刑法中重要的知识点之一。刑罚的执行制度有种叫做缓刑。我们比较熟悉的是死缓制度,即先关在监狱里2年,根据2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最终是否会执行死刑。但是,缓刑制度与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死缓是可以在考验期内先不死的话,那么缓刑就是,可以在考验期内先不关押。一、缓刑的概念缓刑,即附条件的暂缓执行,这个条件就是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先不进行关押,在监狱外面由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来监督。再根据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原判刑罚是否要执行。例如:甲因为醉酒驾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2年执行。这个“缓期2年”就是一个考验期,在此期间甲并没有被监狱收监执行,而是在监狱外面过着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考验期表现好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不再执行,考验期内表现的不好随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3年有期徒刑。二、缓刑的适应条件“甲故意杀人(未遂)被判有期徒刑15年,缓刑1年执行。”你觉得这可能么?所以,缓刑是给表现好的同志的一次机会,而不是违法之后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因此,对于缓刑的适用有着严格条件。能够适用缓刑的原判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罪)。管制本身就没有剥夺自由,因此没有缓刑的必要,而3年以上有期徒刑皆为重罪,使用缓刑难以服众。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累犯因为主观恶性比较大可谓是“屡教不改|”,因此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是不能够享受缓刑的待遇的。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也并不一定能争取到缓刑的待遇。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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