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佛山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罚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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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佛山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罚之死刑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它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一、死刑的适用《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就能够很清楚的知道,只有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死刑,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述的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三、适用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执行制度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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