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摘要:合同编号: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2013年0说明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3.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卖方)应当向乙方(买方)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4.本合同中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以及可自行约定的空白行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甲方(卖方)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乙方(买方)尽到提示义务。乙方(买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5.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买方)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可登陆“规划在线”网站(http://www.upo.gov.cn)查询规划公示图;甲方(卖方)应向乙方(买方)出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等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中。7.乙方(买方)若委托甲方(卖方)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缴契税的,应充分考虑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18.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可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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