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高于36
摘要:年利率高于36%的贷款为什么法律不予保护?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而且几乎大多数人对民间借贷都比较熟悉,因为部分人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难免会接触到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是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所以,民间借贷乱象还是较多的,比如,高利贷、砍头息、暴力催收等乱象频繁发生。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规定不得超过36%,对于年利率高于36%的贷款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高利贷现象却依然屡次在民间借贷中出现。那么,民间借贷中,年利率高于36%的贷款为什么法律不予保护呢?首先,根据监管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被定义为高利贷,而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而且高利贷款的坏处较多,比如,当放贷者利息约定过高,会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加重财务危机,其次高利贷的后背还伴随着性质较为恶劣的暴力催收乱象;而且高利贷的暴力催收现象会引发的放贷者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纠纷和案件也会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高利贷也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年利率高于36%的贷款法律不予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利贷是一种扰乱金融社会稳定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是为了抵制该种现象发生才不得不将年利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所以,综上简单的陈述,在民间借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不予支持是有理由的,因为当申请一笔贷款利率过高的时候,会引发众多不良的乱象,甚至性质较为恶劣时会将简单的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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