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摘要:一、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壱)一般规定1、本章适用于建筑及建筑装饰装修节能工程低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2、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合同约定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4、必须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高效节能照明光源、灯具和节能开关等附属装置,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5、配电母线、电缆、电线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进场的母线、电缆、电线、电线组件和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应按现行标准和相关节能规定进行现场检验。6、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7、建筑电气低压配电、动力、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所检测的项目除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节能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试运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8、母线、电缆的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产品的要求,封闭、插接母线槽搭接端严禁损伤和污染。9、与母线、电缆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楼板洞口防水、防污染措施实施完成后,方可进行母线、电缆的安装和连接。10、低压配电电缆、电线的分支接线前,应按设计要求和接线的部位,确定T接接线的方式和T接金具、端子的品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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