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摘要:《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发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中文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19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19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主任 马晓伟 2019年3月6日 办法正文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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