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小华法律意见书
摘要:法律意见书委托人:庞小华,女,1986年10月9日,住北京市市郊区,身份证号:受托人:章律师、晋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职业证件号码:31632578我所于*年*月*日接受庞小华的委托,对委托人庞小华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就杨万全人身损害致死赔偿纠纷事宜提供律师意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一)、煤气罐的安全铁帽(二)、《北京青年报》(三)、记者魏彤证言(四)、交警队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比对记载(五)、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办案五、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接受委托后,我所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阅,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走访了有关的案发现场及相关证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对纠纷发生经过的陈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供律师意见如下。一.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要求赔偿存在的难点根据委托人反映的事实,本案系因人身损害致死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这起事故不是由司机驾驶操作或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杨万全的死属于意外死亡,双方之间会相互推诿,因此委托人要求两方对杨万全的死承担责任,要求赔偿金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想要求两方赔偿,就要找出两方与安全帽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二、索要赔偿的方式1、可以私下由交警进行调调。如果由交警进行调节时,委托人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该事故是由于两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但委托人需注意的是,调解适用的条件必须双方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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