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转让协议
摘要:足疗店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收转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东明路顺河路的汉龙金足足疗店转让给乙方,现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转让的为汉龙金足足疗店的装修、装饰、和店内所有足疗设备、用具、以及厨房、员工宿舍、该足疗店的所有权。本足疗店转让费为人民币大写十万元(100000员),第一次付清转让费人民币大写五万元(50000元)后,甲方将吧台交接与乙方,乙方有权对店内的服务项目、价格、活动方式、优惠额度加以改进。二.本合同为永久性转让协议,上述费用包括店内所有物品、、物资、和装修、设备,(空调电视为房东所有)甲乙双方均无权拆除。三.足疗店转让费十万元(100000元)付款方式为乙方第一次付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元)元,剩余的五万元应减去谨防经营期间所以班里的会员卡项费用(双方协商扣除净额为卡项今个的百分之六十(60%)),再减去店内技师所押未结清的工资。即:五万元—会员卡项折款—技师员工所欠工资=说剩余的款项。乙方接手吧台后一个月内付清所剩余的款项。乙方逾期半个月未付清剩余款项甲方有权收回店铺,乙方已付给甲方的五万元转让费甲方不予退回。乙方接受后所有运作与甲方无关。四.乙方每次交付的转让费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收条证明,付清所有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转让交接书。五.一方经营自负盈亏,房租、水电、生活开支、员工工资、工商税务等一切费用有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接手前的所有债务有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六.一方付清所有转让费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本足疗店的员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配合乙方乙方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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