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医配备标准
摘要:中小学校医标准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 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n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 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 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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