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基础知识
摘要:书记员考试专用第一节书记员基础知识一、何为书记员先从“书记”这个词说起。据有关资料记载,“书记”这个词有三种用法,一是指用文字书写记录有关事项;二是有关政党(团体)机构负责人职务的称谓;三是古代在官府主管文书工作的人员,后来泛指在机关团体中担任抄写工作的人员。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的“书记”和第三种解释比较相近,是在机关团体中担任文书工作的人员。为什么法院叫书记员而不叫文书或者秘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院建制的通例。另外,我国法院的书记员这个职务的称谓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二、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从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书记员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定工作人员,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任命或者聘用手续。未经合法办理手续的人员,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同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专职人员,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同时1。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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